1963年2月,在北京召開了全國物資倉儲工作會議。會后在全國范圍內從中央到地方實行物資中轉倉庫的統一管理,先后將一機部、冶金部、煤炭部、石油部、化工部、輕工部、水利電力部、農機部、林業部、交通部、地質部、建工部和手工業合作社共13個部門在各地的94個物資中轉倉庫劃歸國家經委物資管理總局管理,對貨物實行“統一管理、分戶記賬、貨屬原主、隨用隨提”的原則。商業、供銷合作社系統和國防軍工部門的倉庫,以及郵電、紡織、鐵道等部門的專用庫,由于專業性較強,仍由其主管部門管理。同時,為減少管理層次,在一些省市進行了儲運機構合并。1964年9月,沈陽實行“三合一”(即:中央、省、市三級物資儲運機構合而為一)。1965年,天津、武漢、西安、廣州、重慶等地也陸續實行“三合一”。至1965年6月,國家物資管理總局已設有12個直屬儲運公司(處),即:天津、沈陽、上海、武漢、西安、廣州、重慶、鄭州、石家莊、昆明、貴陽儲運公司和洛陽倉庫籌建處。
中轉倉庫實行統一管理(即后來所稱的“統管”)后,顯示了它的優越性:避免了物資同城倒庫,節省了人力和運力;便于按物資分類專庫專用,改善物資保管保養條件,提高了儲運質量;便于統一調劑使用倉儲設施,提高倉容和起重運輸設備利用率,有利于加速物資周轉和減少流通費用;便于統一建章立制,提高管理水平。在國民經濟的調整、恢復時期,起到了積極作用。
計劃經濟時期,國家物資總局儲運局(包括后更名的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)下發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辦法,包括:國家物資總局儲運局駐港機構業務管理辦法(1978年11月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局檢驗所業務管理試行辦法(1978年12月4日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總公司儲運質量管理試行辦法(1980年2月27日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總公司儲運生產調度管理辦法(1980年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總公司運輸工作管理辦法(1980年12月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總公司關于考核露天物資苫蓋率的若干規定(試行)(1983年2月)、國家物資總局儲運總公司儲運企業生產機械設備暫行管理辦法(1983年8月)、庫存物資盤點檢查及帳外物資、無主貨管理試行辦法(1984年6月)等。這些管理辦法、規定對儲運行業的規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